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科院科技创新投资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CAS Innovation Investment Industry Union
第二条 性质: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经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批准,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发起,中科院下属关联投资机构及中科院下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础较好的研究院所、企业广泛参与的非盈利性联合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服务中科院“率先行动”计划和国科控股“联动创新”纲要,集合中科院科技创新、投资和产业化资源,打造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有效衔接的协同发展机制,特别是发挥投资对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变革的纽带和催化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第四条 愿景:推动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国家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组织机构由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地区分会。全体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全体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六条 会员大会
联盟实行单位会员制,会员大会由联盟全体会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一)会员大会职责
1. 审议批准联盟章程或修改章程;
2. 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批准理事会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
4. 审议批准联盟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会员大会议事规则
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需经参会成员单位1/2以上通过,每个参会单位持有一票表决权。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则由理事会做出最后决定。
第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联盟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代理会员大会职能,负责落实与协调会员大会做出的各项决定和相关事宜,处理联盟相应的紧急事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联盟理事长单位由国科控股担任,副理事长单位根据准入资格,由理事会决定。
联盟设理事长一名,由国科控股董事长担任。设执行理事长一名,由国科控股分管科技金融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国科控股领导职务调动时,理事长及执行理事长自动变更。
联盟设副理事长若干名,每家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一名副理事长。设理事若干名,每家理事单位推荐一名理事。
(一)理事长与执行理事长职责
理事长职责:
1. 对外代表联盟;
2. 召集并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3.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执行理事长职责:
1. 受理事长委托,对外代表联盟,处理联盟相关事宜;
2. 受理事长委托,主持召开联盟理事会会议;
3. 理事长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理事会职责
1. 定期召集会员大会;
2. 执行联盟会员大会的决议;
3. 制订联盟章程;
4. 决定联盟会员、理事单位的加入和退出;
5. 决定会费的收取标准;
6.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7. 制订联盟发展规划;
8. 决定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9. 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10. 决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11. 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12. 提出联盟终止、清算的建议;
13. 需要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三)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理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召开。职责范围内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需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每位理事持有一票表决权。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由理事长做出最后决定。
第八条 秘书处
联盟下设秘书处,由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投资)担任秘书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副秘书长单位,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秘书处的工作。副秘书长单位由秘书长单位提名,报理事会审批。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秘书长单位推荐,理事会任命。副秘书长由副秘书长单位推荐,理事会任命。
(一)秘书处职责
1. 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会员大会会议;
2. 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3.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 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
5. 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 负责受理加入和退出联盟的申请;
7. 负责受理联盟会员单位升级为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申请;
8. 依据联盟章程和有关制度,向理事会提议除名违规会员,受理会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9. 根据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联盟活动,做好会员服务;
10. 承担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秘书处管理机制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和地区分会
根据工作需要,联盟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地区分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地区分会负责人原则上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选派人员担任。专业委员会和地区分会负责对联盟工作中涉及各专业领域或地区的共性问题进行研讨规划、对重大活动项目进行论证、咨询和指导;接受联盟会员单位委托,开展课题研究,提供研究成果;加强信息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加入联盟条件和程序
(一)加入联盟条件
1. 具有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 致力于推动中科院科技成果产业化;
3. 拥护联盟章程,履行联盟义务。
本联盟不接受以自然人名义加入联盟的申请。
(二)加入联盟程序
1. 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或受联盟秘书处邀请,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 秘书处初审后报联盟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会员分类与准入资格
(一)会员分类
联盟会员分为三类:创新会员、产业会员和投资会员。
1. 创新会员
会员主体为中科院产业化基础较好的研究院所、大学等单位。
2. 产业会员
会员主体为中科院院所持股的大中型产业集团和上市公司。
3. 投资会员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且具有良好声誉的投资机构:
(1)国科控股直接持股的投资机构,或国科控股、中科院资本、中科院创投为其LP的基金管理人,且其基金管理规模(实缴)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2)中科院研究院所直接持股的投资管理机构,且其基金管理规模(实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已直接投资中科院五个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累计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的社会投资机构,或投资中科院十个以上成果转化项目且累计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社会投资机构;
(4)通过基金间接投资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中科院有重大贡献或对中科院科技创新转移转化有重大意义的社会投资机构,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定向邀请成为投资会员。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资格
(一)理事单位资格
理事单位从相应的三类会员中推举产生,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中科院下属研究所、大学;
2. 中科院院所持股或国科控股持股的大中型产业集团,且持股市值(是指申请加盟时点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权市值,下同)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3.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且基金管理规模(实缴)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二)副理事长单位资格
副理事长单位从理事单位中推举产生,副理事长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中科院下属研究所、大学,且对其所属企业持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2. 中科院院所持股的大型产业集团,且对其所属企业的持股市值不低50亿元人民币;
3. 国科控股或研究所持股的基金管理人,且其基金管理规模(实缴)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长单位与秘书长单位
国科控股为本联盟的理事长单位。
国科投资为本联盟的秘书长单位。
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
(一)自愿退出
1. 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初审后,报联盟理事会审批后生效;
2. 会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3. 会员退出后,不得再以联盟会员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二)强制退出
联盟成员如有以下条款之一的,经秘书处核实,由联盟秘书处或两个以上理事单位提出申请,报联盟理事会审批后生效。
1. 不遵守联盟章程的;
2. 长期不参与联盟活动、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3. 其行为有损联盟名誉或违背联盟宗旨,严重影响联盟形象的。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 参加全体联盟会员大会;
2. 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公开活动、培训课程;
3. 以联盟会员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4. 享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5. 有权申请成为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6. 推荐新会员单位;
7. 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 遵守联盟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联盟的各项决议;
2. 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保护联盟成果;
3. 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
4. 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5. 按期缴纳联盟会费。
第四章 联盟工作
第十六条 联盟致力于搭建科技成果与产业、资本的对接平台,服务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中科院投资机构的影响力,促进科技产业发展。
联盟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信息沟通渠道
建立信息日常沟通机制,保证信息沟通顺畅,提高沟通效率。
(二)发布联盟共同宣言
发布“中科院科技创新投资产业联盟宣言”,传递共同理念,统一行为规范,共同维护中科院的声誉。
(三)开展项目路演和投资对接
不定期举办项目路演,行业沙龙等主题活动,促进联盟成员共同投资、接力投资。
(四)组织教育培训活动
和联想学院合作举办专题培训,有针对性的帮助科技企业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以网络教育、个性化互动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帮助科技企业健康成长。
(五)加强宣传、树立形象
加强宣传、组织参展,积极将我院科技创新成果、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六)建言献策、社会贡献
向政府、中科院及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建议,积极参与制定相关发展战略和规范。承担政府、中科院、联盟成员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收取联盟会费。根据联盟成员的不同类型,按不同标准收取会员年度会费;
(二)接受各类合法的资助、赞助;
(三)向会员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联盟服务网站、公众号等电子平台费用;
(二)联盟举办各项活动支出,如会议费、接待费、专家咨询费等;
(三)联盟管理费用支出,如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宣传费等;
(四)其他与联盟相关的支出。
办公场地由秘书长单位无偿提供。以上收入不足以弥补运营成本的部分,由秘书长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九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完整、真实,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终止与清算
出现以下事由,联盟活动终止,由国科控股组建清算小组,实施清算。
(一)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作出联盟终止的决定;
(二)因出现外部重大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变化,联盟无法继续开展活动长达一年的,由理事会作出联盟终止的决定;
(三)理事会认为联盟终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